“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主要范围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全盟区域经济合作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工作计划及重要工作安排等;
3.涉及全局性的工作机制、体制、制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机构编制设置和调整;
5.涉及全局性的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以及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2.干部选拔、人员录用、人事调整及职务任免等;
3.干部职工的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有关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工程建设、大额维修、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大宗资产处置等项目;
2.重大活动安排;
3.权限范围内的重大项目核准,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经费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2.1万元以上的单项支出;
3.其他专项或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一)酝酿阶段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涉及专项资金支持、补贴或拨付的应首先制定方案,确定支持原则、方向,在有关会议研究通过后,再行组织申报,专家评审;
2.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3.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相关负责人要事先将需提交有关会议决策的事项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能在会议上搞临时动议;
4.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与会人员,相关科室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且需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参加;
2.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参会成员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局机关主要领导在归纳总结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3.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有意见分歧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4.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5.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应做好详细记录存档备查,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执行阶段
1.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决策后,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拒绝执行集体决定;
3.“三重一大”决议应当按照三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 “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实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5.建立健全本单位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报告;
6.对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向党组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